我司生产型企业,产品有部分出口关联公司并已申请出口退税处理。现出口退税专管员核查出口退税情况时,认为我司产品关联出口价格偏低(毛利低于10%),要求我司按成本加成10%调整出口价格和收入,并将调整的差额视作内销,进行增值税补税。请问税务局的要求是否合理?
专管员参考以下文件对我们提出补税要求:
1、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财税2012号39号文第4条第1点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和第16条第3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