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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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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注册资本是100,投资总额是300,
那么意味着外债不能超过200。我的问题是,
如果除了向国外母公司借款的200,
我们再从国内的集团资金池有人民币借款,
暂时不考虑资本弱化的问题(超过2:1的部分不是不可以借,
最多不能利息税前列支),
有没有哪个政府部门的法规限制不能再参与资金池的借款?
资金池的借款会算入200中吗?
还是说200的限制仅仅指向境外关联方的借款?
6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也就是说,投资总额不仅包括了注册资本,还包括了流动资金和向银行的贷款,为此,贵公司的借款额度总共只有200万元,不管是通过哪个途径借款。
6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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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不是合资企业,请问仍然适用这个法规吗?另外,我应该向哪个政府部门咨询?
6年前追问
Judy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对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规定和《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一致,可以向工商部门咨询
6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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