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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籍雇员在境内该如何补报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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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位于深圳,为香港公司全资子公司,今年有四位香港籍雇员长期在深上班,其中一人为深圳公司法人,2017年度四位港籍雇员在香港公司所领薪资并未在深圳缴纳个税,请问我该如何将这四位雇员在香港所领薪资合并到深圳公司补报个税,或者是可否在明年3月份做年所得12万申报时一次性补缴?这样对于公司及其个人有何风险?请专家老师提供相关法规供参考,谢谢!
6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为此,个人建议贵公司及时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按照对方要求操作,及时申报补税,避免行政罚款。
6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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