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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合同与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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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订合同,由总公司接收发票,履行付款,税务上是否存在分险?
6年前提出
Judy老师
目前大部分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发票抵扣都严格要求“三流一致”,其政策依据是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按照税务局人士理解,即为虚开)因此,单从税务角度而言,如果票据开给总公司,付款也由总公司支付,东西也发给总公司,分公司只是单纯签署一个合同,那么风险不是很大。
6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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