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限合伙企业A与自然人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合伙企业B,B的注册资本13000万,该合伙企业主要是对外投资某一有限公司C。
1、合伙企业B从有限公司的股东王五处,按每股1元,转让了328万股。(即王五转给B合伙企业328万股,每股一元)
2、合伙企业B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向有限公司C增资12500万元,占1672万股,即每股7.476元。
3、转让的当月,C公司净资产40000万,注册资本21672万。C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的部分为资本溢价。合伙企业B也没有任何的分红,只是完成了投资。
我想问一下,针对328万股,有限合伙企业B的各位合伙人(A、张三、李四)是否需要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