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商品在供应商的越南厂家生产,购买方是日本公司,但想以供应商的中国总部为开票方,这样的业务模式有风险吗?
对日本公司来说,产生日本进口增值税,进口关税。
对供应商中国总部来说,如果货物是直接从越南厂家发往日本,那么是否中国就不能按出口退税来处理,而应视同内销缴纳17%增值税呢?同时,供应商中国总部获得产品所有权时,如何处理中国进口增值税,进口关税呢,因为是没有实物产品的进境,如何按17%代扣代缴增值税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