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假设我公司在一个公共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开立了一家店铺,个人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个店铺直接下电子订单,通过这个平台电子信息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在根据外挂的软件系统将该实际订单派发给其他有合作的经销商,由该经销商实际发送货物(该货物属于该经销商所有权,非我公司货物,这些货物是该经销商在该笔电子商务业务订单产生前就通过正常传统的采购方式问我们进的货物,当时我们也收了款开了发票给经销商,非电子商务形式出售),并且开具发票给个人消费者,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确认订单后将货款直接转到电子商铺绑定的我方银行中,我公司根据收款金额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将剩余款项结算支付给实际运营的经销商,请问这种形式在税务上属于可以认为是代收代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