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涉及三个公司:境外公司A是境内B公司的母公司,境内C公司是境内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A公司将3亿模具和6亿非专利技术投资给B公司,B公司取得后将模具&非专利技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模具折旧1575万,非专利技术摊销3500万。半年后又将该模具和非专利技术分别以3亿和6亿的价格投资给C公司。请问所得税方面应该如何处理?是否有递延纳税或者免征减征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