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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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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5)规定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在会计上是否一致处理?还是依正常使用年限按年计提折旧?50%的加计扣除又是如何处理?
6年前提出
Judy老师
会计上按照正常的使用年限进行分年度计提折旧,50%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6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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