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境内A公司(做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备案)2017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批模具给境外B公司,Fob价2700万元,B公司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B公司用该批模具为境内C公司(C公司为生产型企业,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加工零部件后,C公司再以一般贸易方式购入零部件用于生产产品。模具的所有权归C公司,C公司会计处理按照固定资产入账。出口这批模具用A公司的名义出口,是因为C公司当时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
问题一:A公司如果在2018年4月申报期不申请出口退税,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如果视同内销了,假设C公司将该批模具销售给境内某公司,同一批模具岂不是重复纳税了?
问题二:固定资产放在供应商处使用在国内很普遍,不涉及任何税收问题,但是如果涉及出口,处理方式是否与国内不同?
问题三:因涉及关联交易,税务局会不会认为以上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毕竟出口没确认销售收入,折旧还抵减了所得税?
问题四:如果日后C公司具备生产零部件的能力,又将该批模具进口回来在C公司使用,进口时缴纳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问题五:所得税上需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
请专家支招,该业务应该怎么处理损失最小?
6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