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代理报关公司误报造成我司的进口关税少报了3% 和相应的VAT,代理报关公司决定这笔税金由他们公司承担并支付其相等的滞纳金,但是缴款单和滞纳金的收据是直接寄给我司, 我司决定将这笔费用记录到本月的PL中,其会计分录如下:
DR: Input VAT1,193
DR :PPV 7,018
DR: Fine- 营业外支出 800
CR : 营业外收入 9011
请问根据以上这笔业务,其会计分录是否正确?另外由这笔业务造成的CIT也应该是由我司承担的吗?
如果我想把这笔费用不直接记录到营业外收入,直接抵减供应商的费用,他们也会将开票给我们, 请问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