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关于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我理解广宣费可以全额计入筹办费,业务招待费按照60%计入筹办费,也就说筹办期间不得扣除,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年度一次性扣除,是这样吗?另外如何界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