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租金的判断主要标准是所得的来源属于境内,如果是不动产那么不动产属于中国境内,如果为动产为承担、支付租金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在境内。以上租金属于境内所得,如果取得所得的是境外企业需要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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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支付非居民企业的设备租赁费,是属于非贸付汇中的租金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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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是发生在境内,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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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按照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经营租赁的租金不在服务贸易(非贸)等项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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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设备经营租赁的租金,不属于非贸项目,也即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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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老师
因支付租金的贵公司在境内,境外公司取得的租赁费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境外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1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境外公司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和租金收入属不属于贸易项目还是非贸项目没有关系,核心是该项租金收入属于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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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海关已经将这种设备经营租赁行为认定为“进口货物”,是否就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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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老师
租赁进口设备,需要交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同时支付租金的时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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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已经认定为是进口货物行为,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进口货物是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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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方式的进口设备,既然海关认定为进口货物,那么在对外支付时就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而融资租赁的租金及不动产租金,属于非贸服务,在对外支付时应按照上述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所得税。这样理解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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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老师
海关认定为进口货物行为只是海关口径的认定,海关认定进口货物是因为租赁的设备需要进口报关缴纳关税和增值税,海关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属于承租方的成本,和出租方的收入和所得没有关系;从税法角度而言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因此不管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境外企业在境内有收入和所得;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和所得税,如有疑义建议进一步和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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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提供服务来认定,非居民企业不满足常设机构的条件,是否也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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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只有将经营租赁设备认定为消极所得,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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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老师
常设机构的认定适用劳务而不适用租金,只要境内企业支付租金就构成境内所得,在进口设备租赁问题上按照现行的规定的确存在税负稍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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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问过海关,海关认定为进口货物,已经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对外支付租金就是等同于货款,按照贸易项下支付,不需要再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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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是否能接受海关的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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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老师
个人所知税务机关是按照租金服务收入口径定性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为了更好的规避税务风险,建议咨询对口的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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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老师
税务局按照租金服务口径确认纳税义务,区别于海关的贸易口径,本人也和税务机关人员确认过这个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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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税务机关按照租金服务确认,会核定利润率吗?收入怎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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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一个疑问,进口时已经缴纳增值税17%,支付时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照6%计算,虽然代缴人可以抵扣,这也是奇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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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老师
收入按照租金确认,租金收入区别于劳务收入,劳务收入才有常设机构和核定利润率一说,租金收入直接按照收入乘以10%,的确租赁进口设备存在双道增值税,但是这是两边处理口径不一致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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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参照消极收入认定的,所得税应该是租金收入/(1+6%)*10%,增值税是租金收入/(1+6%)*6%,这样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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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老师
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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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地税务局进行了讨论,税务局认为,如果该租赁设备与进口产品的储存和使用相关联,并且需经海关出具属于“进口货物”的认定函,再税务的角度上也应视为该租赁设备为进口货物,不作为进口租赁设备来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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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老师
如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准备材料积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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