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在计算2017Y的汇算清缴时,发现公司在16年9月1日以后收到员工的汽油补贴的预付卡的发票,开票日期为9月1日之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收到的预付卡发票不能在税前列支,只有等到实际收到消费清单后才可列支),还有一些16年调增的预提数其实在汇算清缴前已拿到发票了,total 算下来,我们需要补交一点所得税。
请问以上自行更正,需要补交16Y 所得税是否要交滞纳金和罚息呢?如果不做更正会给公司带来什么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