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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支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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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目前需要租赁经营办公场所,可否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主体为总公司,发票开具给总公司,由总公司付款,进项税由总公司抵扣。
此类操作是否在税务角度是可行的
6年前提出
Judy老师
首先贵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职能是什么,如果是一般辅助性的职能又为非独立核算,那么可以按照上述操作。
6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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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些可归类为一般辅助性职能
6年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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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合同内容需要约定为租赁用途为分公司经营用吗
6年前追问
Judy老师
需要约定为公司经营用,比如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6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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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总公司对外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客户是外地的,我们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在客户当地成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为客户进行项目实施和服务,因员工是当地招聘的,涉及到要为员工上当地社保和工资发放,此类情况产生的经营场所租赁费可否由总公司结算,是否属于以上的一般辅助性职能
6年前追问
Judy老师
鉴于上述情况,贵公司在当地会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分摊,因为贵公司分支机构属于非独立核算,因此相关费用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包括租赁费),但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纳税义务还是需要履行的。
6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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