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香港公司的员工到大陆兄弟公司兼任总经理,但工资在香港发,有没有常设机构风险?如何评估税务风险有多大?
另外有国外兄弟公司技术人员服务大陆公司,在大陆逗留超过183天,除了交个税还有其他税务风险吗?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吗?如何评估税务风险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