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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内地公司A,香港关联方公司B与某台湾明星所在香港经纪公司签在大中华区的服务合同。请问A公司是否有负担该明星在中国的劳务所得IIT的义务?以及企业所得税上的风险?
6年前提出
admin
B公司跟对方经纪公司签订合同,那么对方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A公司和B公司都没有代扣义务。企业所得税上,如果该明星承担的代言产品由你们销售,那么你们可以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6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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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问下是否有什么文能够支持A公司无须为外籍明星在中国的出席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年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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