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采购方向境外供应商采购一批货物,境外供应商根据境内采购方的需求已安排生产。随后,境内采购方因经营安排不需要该批货物,但境内采购方同意以境外供应商已投入生产物资成本支付境外供应商赔偿金,同时该比赔偿金需要汇出境外给境外供应商。
问:
1. 境内采购方支付境外供应商该笔违约金时,因货物未移交销售未实现,是否可以不被认定为价外费用,在中国境内扣缴增值税?
2.支付境外违约金时,是否可以参照税收协定“其他收入”规定, 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