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请教关于“分割单”的问题。
我司A跟关联公司B,共同租用一层办公室,房租合同是分开的,房租分别支付。但水电煤是公用一个电表。以前的操作是:物业开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付钱,比如100块。然后B公司再开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按人头分摊),比如20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允许“分割单”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水电煤,我们的想法是:同以前一样,物业开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付钱,金额100块,不变。B 公司开分割单给A公司,金额20块。B公司凭物业的全额发票和分割单(包括合同协议等其他支持性文件)入账,共计80块, A公司凭分割单(包括合同协议等其他支持性文件)入账,金额20块。请问这样的操作是否符合上述第十八条的精神?
谢谢指教
6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