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公司在去年以“修理物品”的贸易方式出口了一台自有的旧设备,旧设备在国外被拆解,其主要部件被安装在新机器上。由于该旧设备的核心部件已经消失,所以无法再以“修理物品”的方式报关回国。所以海关要求将原始出口关单的贸易方式由“修理物品”修改成一般贸易。我的问题是:
1. 出口的关单修改成一般贸易后,由于该笔出口不属于销售,没有记销售收入帐、不收汇,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补交增值税?
2. 如果需要视同内销补税的话,税基怎么确定?
因为当时按照“修理物品”报关出口时海关要求货值填写该设备的原值,相应该出口关单的贸易方式修改为“一般贸易”后,货值不允许更改,仍需要填写原值。但是该设备实际上属于废旧设备,账面余值仅剩原值的10%左右。我们应该按照那个价值进行补税?是出口关单上的价值(原值)?还是账面的余值?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