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公司有时候会接受境外公司的一些服务,比如境外公司会派人到我们工厂为设备进行一些软件升级,每个项目持续的时间都很短,几天的样子。
我们在为其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时,由于考虑到这种情况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但是时间没有超过183天,可以申请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对此收入免于交纳中国的所得税。但是在办理协定待遇备案时,需要对方提供一些资料(比如非居民企业在其所在国开具的税收居民证明等),对方拒绝配合。所以我们视为其放弃协定待遇免税,为其向税局申请核定其利润率,按照核定的营业利润*25%为其扣缴所得税,我的问题是:
1. 虽然实质上外方没有构成常设机构,但是这样的税务处理是否就视为了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有了常设机构?
2. 这种情况下外方来华工作的人员是否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这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是否合规?在对方无法配合办理协定待遇备案的前提下,是应该按照10%扣缴预提所得税,还是按照我们这种做法按核定利润率来缴纳所得税?哪种方式最合规?
多谢。
6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