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你好,第三方公司委托我司帮忙加工一批产品,但是产品主要的原材料均由我司提供,委托方只提供产品的配方,
(1)请问这个业务是否不属于委托加工?应该以销售产品处理?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请问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委托方提供了主要的原材料,受托方提供了辅助材料,请问受托方所提供的辅助材料在会计和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