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现有一块土地及上附建筑物欲对外租赁,每年收取一定租金,期限届满后,所有权转给承租人。我司在会计上欲确认为融资租赁活动,总价款计入其他应收款,每期确认租金与应收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入。
问题:请问税务上是否按照融资租赁缴税? 是否融资租赁有资格限制?增值税如何确认收入?税率? 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 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