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需要根据销售收入乘以一定比例对境外支付技术转让费,合同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由我公司承担。并且这部分增值税税务局允许抵扣进项税。
假设,本月技术转让费100,增值税 6.04, 所得税10.06,因为增值税由我司承担,所以支付境外金额为89.94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技术转让费 100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所得税 10.06
贷:应付账款:89.94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0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04
请问:
(1)这个的会计处理对吗?
(2)这个增值税本来应该由境外承担,现在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担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增值税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