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老师:
境外企业A间接持有中国公司股权(中间还隔有两层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境外企业B为A公司的母公司。如果境外企业B吸收合并A, 然后A清算注销,这种非居民集团内重组导致的间接持有中国公司股权的境外企业(指那两层中间控股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是否可以去判断适用集团内重组的安全港规则?但7号公告下的安全港规则似乎只适用股权转让,没有提到吸收合并,即“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