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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在保税区内设立仓库是否涉及PE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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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境外企业A原料出口给保税区加工厂B,加工后移入境外企业 A租用的保税区仓库,然后根据客户需要再卖给中国区外客户,或者出口给其他境外企业,请问境外企业A是否涉及到PE问题?
6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税收协定,四、虽有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作广告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因此个人认为如果只是在保税区设立储存目的的仓库那不构成常设机构,建议查询境外公司所在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进一步确认。
6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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