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
1, 所谓部分转让,是不是必须是独立合算的分公司? 只是内部分开独立核算,未设立分公司的情形是否可适用?
2,所谓劳动力的转让如何理解? 如何证明劳动力一并转让? 如果部分员工不愿意去接收公司上班选择辞职,是否影响文件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