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如果我们的一家境外关联公司A公司和境外的第三方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境外第三方B公司会为A公司的几家关联公司提供IT服务,包括我们公司即C公司,合同约定境外第三方B公司直接开发票给A公司的关联公司,合同约定由A公司的关联公司直接去付款给境外第三方B公司。但是该合同仅由A公司和B公司签署,这样的合同从法律的角度看有效吗?税务局和银行会认可这种协议吗?我们作为A公司的一家关联公司,即C公司,能根据这个合同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给B公司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