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合同执行中,发现下面情况:
设备购买方
发票开具抬头
付款方
Document required
A
B
合同购买方A出具B垫付款项的说明,声明B是其采购代理(或关联公司、财务代理公司等)
上述付款方式虽然会导致资金流与票、货流不一致,但是有A提供的A,B关系说明。在税务上,这种资金流的不一致,会有风险吗?如果有风险,哪些补充措施可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