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 财税〔2018〕99号 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请问,企业在2018年1月1号之前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在上述期间可否按照175%在税前摊销,还是说只有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上述期间才能按照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