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你好,我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与国内客户在本年四月发生业务来往,我司共销售800KG原材料给客户,客户在使用100KG生产成品后发现质量不能达到他们的质量的需求,因此客户要求退货并对此赔偿损失,经与客户销售代表商讨,客户同意将剩下的700KG退回我司,已经用了的100KG就不付款给司,作为赔偿,问题如下:
(1)客户已经全额抵扣了进项,已经使用的100KG,我司作为赔偿而不收货款,我司认为在会计上已经不形成销售的事实,所以客户不能抵扣这个部份的进项,因此我司要求客户全额(800KG)开具红字发票,请问税务上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因为客户的财务认为退货700KG,所以只能开具700KG的红字发票)
(2)对于100KG的赔偿,我司是收到全额红字发票之后,再对这100KG视同为销售缴纳增值税?
(3)我司要求客户出具“产品不合证明”和答订”赔偿协议“作为我司入帐的会计证明文件?
(4)对于客户收到以货赔偿,在会计上应该怎么处理?
6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