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客户为分期付款,最后50%付款条件为合同规定服务期满后20日内,服务期结束日为2018.06.30日,具体如下,因5.1号税改原17%改为16%,依税法第(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我司应开立16%,而客户坚持要我司开立17%是否合理?
3.1.3 合同总金额的【 50 】%,计¥【535,57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叁万
伍仟伍佰柒拾元整】),其中:价款为:¥【49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元
整】),包含技术支持服务费¥【34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元整】),
硬件维修服务费¥【147,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增值税为:
¥【45,57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柒拾元整】),包含技术支持服务税款
¥【20,58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伍佰捌拾元整】),硬件维修服务税款¥【24,990】
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玖拾元整】),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结束后【 20 】日
内,由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乙方对考核结果认可后,由甲方在收到乙方开
具的以下单据后以【电汇】的方式支付乙方。
6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