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出了一个文 财税(2018)117号,明确环保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问题,因此想咨询一下以下三个问题:
1.文件中写到 “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是否意味着每一季度纳税人都需要出具监测报告。
2.文件中写到“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是否意味着若在7月出具的监测报告,第三季度只有7月可享受减免,8、9月份均不得享受减免,或者每月都不可享受减免。
3.由于文件规定不明确和当地税局未对享受减免进行条款性要求,对于1-3季度享受了减免税款的,若未达到文件的要求是否需要追溯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