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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会经常邀请一些行业内的专家,为我公司的产品宣传提供讲解或其他服务。因此,我公司要支付专家一定的劳务费。前期,这些专家会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领取劳务费(净额)后,签订一个劳务费收取单。但是,专家不会拿着身份证去活动地税务机关、其居住地税务机关或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会为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公司没有专家的身份证件,不能去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北京税务局规定只能本人去代开),因此我公司只能是以邀请函、劳务协议和劳务费用领取单等资料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据。这个从税法上来看,应该不太符合税前列支的标准的。但是这个问题对我们企业来说,很难操作,费用正常支出,但是由于征管模式的问题,我们又难以取得相应的凭据。针对此类问题,我们想咨询一下,如何操作?我个人有想法,不知道是不是准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3万?)。由于这些专家,每个月从我们这获取的专家服务费,应该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起征点的。那我们可不可以不考虑发票在税前列支的问题?直接以那些原始单据作为凭据?谢谢
5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