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公司出口了一台IT设备给总部,本身是需要收钱的。但是报关时,贸易方式报成了“货样广告品”,
在增值税上我们做了视同销售处理,计提了16%的增值税。
我们有如下问题咨询:
1. 货样广告品贸易方式下,不能收汇,有什么方式能使钱能收进来,并且外管局不会提出质疑?
2. 业务部门提议,在计提16%增值税的基础上,价税合并以后再计提一个6%的服务增值税,最后以我们向境外提供服务的名义,按照非贸易方式收钱,这样做对公司有什么风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