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我们公司会在自产饮品产品的瓶盖上印二维码,消费购买产品后可用微信扫描该二维码,就有随机概率中奖微信红包或者再来一瓶优惠(奖金会直接会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给到消费者) 微信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只是代为发放给消费者微信红包的一个平台,不提供相关票据。同时,因消费者注册微信APP,一般通过QQ、电话等信息进行注册,名称可以是昵称,因此并未实现实名制。
税务问题: 1、针对消费者扫码所获得的奖金或者再来一瓶优惠,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应纳税额如果小于1元,是否可以免除缴纳? 3、因微信平台无法提供相关支出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哪些凭证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