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请教几个问题:
1. 我们美国总部每月都会向我们收取服务费,目前我们每次付款都一直使用于2008年签订的没有期限的咨询和服务协议作为这个服务非贸付款税务备案文件,请问对于这个服务协议税务上有何规定,比如是否对签订时间,期间等有硬性规定,如果我们一直使用这份服务协议作为非贸付汇会有什么问题。
2. 美国总部会每月向我们收取有关电脑软件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费用,目前我们也是一直沿用签订于2008的服务总协议,然后每年更新服务具体内容及收费标准的补充文件作为这笔服务付汇税务备案文件,同问,类似这种操作是否合理,税务上有何具体规定?是否每年都需要提供服务及收费标准的补充文件?
3. 公司总部的IT服务人员都在英国,所以每月英国也会向中国公司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我们也签订了一份总合同,并每年提供一份简易的对于收取费用的情况说明作为付汇税务备案文件,但这情况说明上注明 “以下价格适用于2017年7月1日直至供应方另行通知”这句话,如果第二年没有任何变动,我们是否可以继续沿用这份说明,还是说必须每年都要提供。
谢谢!
5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