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们企业主营为技术服务,根据2019第39号文,及2016-36号文规定,我们企业在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可以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问题1:我们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技术服务费,取得的进项部分是否可加计
问题2:关联公司之间的技术服务费,进项部分是否可加计,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问题3:我们公司除技术服务外,还有一部分收入是17%的销售商品收入,与此对应的进项可否进行加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