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在广州设立一家新公司,申请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资质。现考虑有两种设立方式:
1。由北京的外商独资企业出资在广州设立一家子公司,新公司是内资企业吧?
2。由英国母公司投资,在广州设立一家子公司,新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
请问这两种设立方式从公司管理、财务工作、税务等方面各有什么优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