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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年34号文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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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18年计提未发的12月工资及年终奖金5000万,在2019年2月发放。依以往我公司所得税汇缴口径:2018年12月31日前计提未发,在2018年调整纳税,在2019发放年度税前扣除。但依2015年34号文:2018年计提的工资,只要汇算清缴前发放,可在2018年税前扣除。请问:1)2018年我公司可否改按34号文执行,有何风险,税局是否会怀疑操作利润?2)若可在2018年调整,可否只调整2018一个年度(即在2018扣除两个年度费用),还是要追溯调整2014-2018年度(更正申报)?
5年前提出
Judy老师
个人认为可以适用34号文,17年计提18年发放的按照实际发放在18年所以在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18年计提19年发放的按照34号文可以在18年扣除。这个现象只会在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现,以后年度还是会恢复正常
5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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