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国税发[2009]3号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进一步明确,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或者计入资产原价并已摊入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时点作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将股息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由董事会决议派息日调整为实际支付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因此指定扣缴的扣缴义务时间有相关的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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