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请教下:
沪税地[2000]54号有交内容如下:
……对本市(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自有房屋或开发的商品房出租的(包括临时出租、先租后售等租赁方式),仍一律按出租的房产原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请问该文件仍然有效吗?外商房地产企业出租房产的,是否仍然可直接适用从价征收房产税(1.2%)?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