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现与客户合同约定,订单生效后先付订单金额30%作为预付款,我们发货并经客户验收无误后开具专票,客户收到发票45日内付款。2019年3月已交付部分订单并开具了16%税率的发票,6月又有部分订单交货开具13%的发票,现客户要求红冲16%的发票后重新开具税率13%的发票,请问:
1、这种模式是: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还是预收货款方式?
2、是否可以红冲原已开具的16%的发票并重新开具13%税率的发票?如可以,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3、这种情形下,纳税义务时点应如何确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