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79威尼斯(中国)有限公司(欢迎您)
服务热线:400-820-2536
登录
|
会员注册
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
会员服务
交流活动
专家答疑
专业报告
法律法规
定制内训
业务介绍
服务流程
会员中心
增值服务
专家团队
热点问题
财税咨询
咨询登记
合作伙伴
会员企业
御财府
市场合作
战略伙伴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公司历程
公司动态
客户评价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增值服务
专家团队
热点问题
财税咨询
咨询登记
我要财税咨询
热点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
你好,有家企业和我们在2019年4月之前签订合同,约定了30%预付款,60%到货款,10%验收款。其中 30%预付款在2019年4月1日之前支付,支付时用了16%税点。现在货物到了需要开票了,供应商答复之前支付的30%预付款也只能开具13%税点,钱款差额后续返还,这是否合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付款时间确定还是货物发出来确定?
5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此,贵司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为为货物发出时点。
5年前回复
******
因为我们是约定了30%预付款,60%到货款,10%验收款,其中 30%预付款在2019年4月1日之前支付。那是不是可以遵循: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以付款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
5年前追问
Judy老师
不属于分期收款,因为合同里面本身就约定了30%是预付款
5年前回复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