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有个问题请教:分2类情况
1、 我司于2017年自保税区购进设备,因对方是保税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现该批设备有可能需要销售至国内,请问这类情况,是不是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交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03*0.02, 同时并交纳附加税等。好象也有文件说不享受减半,可以开具3%的专用发票,但相应税额较高。
2、 另外一种情况是2018年自国外进口设备或国内采购自用,取得海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抵扣,请问这类设备如果销售国内,是否可以按现行税率13% 开具专用发票,此类情况如果有留抵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纳增值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