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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公司间的并购的相关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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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我集团内部,长沙A公司和南昌B公司同被北京C公司(集团母公司)控股。现长沙A公司被南昌B公司并购。 首先我们对长沙A公司的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的基准日为2019年3月31日,评估的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资产基础法评估,评估对象长沙A公司的评估值为-600万。2019年7月31日,长沙A公司被南昌B公司正式并购。2019年7月31日,长沙A公司的账面资产净值是-800万。 请问:并购后,南昌B公司是否应对长沙A公司资产的账面值和评估值的差异进行递延所得税的相关调整,如何调整?若调整,并购日7月31日和评估日3月31日出现不同期情况,如何处理?
5年前提出
Judy老师
贵司按照财税【2009】59号文对于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重组后B公司对于A公司的资产入账价值按照A公司原先的账面价值处理(账面资产净值-800万);如果贵司放弃特殊性税务重组按照一般性税务重组处理的话,那么在并购日B公司按照评估价格(-600万)确认A公司的入账价值(对于评估日至并购日之间的差异按照新增账面金额处理),不存在确认递延的情况
5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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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的回复。我们公司不适合特殊性税务重组,按照一般性税务重组处理的。当时B公司用的是账面值(-800万)入账,不是用的评估价格(-600万)来确认A公司的入账价值,按你的解释我们的操作是错的了?那我们该怎么做?还有我对这句“对于评估日至并购日之间的差异按照新增账面金额处理”不是很理解,望予以解答,谢谢。
5年前追问
Judy老师
已经电话解答
5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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