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请教一下
日本总公司委派一日本人兼任我公司一部门经理,每月有一星期在上海工作,会发生飞机票及住宿费等费用,我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日本税务要求我公司应该承担此日本人在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请问我公司支付时应该签订什么样的合同?合同应该包括什么内容?税务备案需要吧!
是不是超过半年,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我公司在会计处理方面应该注意些什么?
不胜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