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天津的企业,我们集团的财务共享中心设在上海。目前想评估,天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是否能由上海财务共享中心做。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可行?多谢。
另外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能在异地进行?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