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1. 我公司会计标准对于固定资产确认的价值规定是29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29000元以下的资产购入(比如电脑、投影仪等),均在购入当期在会计账上进行费用化。
2. 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价值2000元以上的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在税前列支。
3.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确认固定资产,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限制。
我们目前的做法是:单独设立税务资产备查账,对于购入价值在29000元(会计资产确认的标准)以下,但是价值相对较高的资产,仍然将其确认为税务资产,做固定资产管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计提折旧费用的方式进行税前列支。如果出现报废、出售的情况,也按照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管理条例准备备查资料。
我目前的问题是:
1. 新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是否有规定?是否能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保持一致?
2. 目前我公司对于29000以下的税务资产管理成本较高(计算、盘点...),能否在税务上直接将其费用化,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不做固定资产管理?税务局能否接受?
3. 我听到有一种解读: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摊销折旧。其隐含意思是虽然可以加速折旧,但是仍需要将5000以下的资产进行固定资产管理。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期待您的答复。多谢!
5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