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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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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实际业务中如何“
“直接收款方式"与“
预收货款方式
”销售货物, 具体如何判断? 如果“合同规定预先支付一定比例货款其余待发货后支付余款”是否必须按“
预收货款方式
” 确定VAT纳税义务?是否可以作为”定金“处理?
5年前提出
Judy老师
直接收款方式是收讫全款,预收货款方式是提前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如果“合同规定预先支付一定比例货款其余待发货后支付余款”须按“预收货款方式 ”确认纳税义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中不存在定金一说
5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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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公司作为卖方的权利,合同约定交货期超过12个月,但预计实际生产及交货期短会于12个月,是否可以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合同跨年,所得税按工期进度确认收入)
5年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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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公司作为卖方的权利,合同约定交货期超过12个月,但预计实际生产及交货期短会于12个月,是否可以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合同跨年,所得税按工期进度确认收入)
5年前追问
Judy老师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此,贵司的合同如果约定的交货时间超过12个月,那么纳税义务时点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纳税义务时点为物发出的当天,则需要将合同交货期限变更为12个月内
5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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